常有民眾至金融機構要求開啟過世親人租用之保管箱,因未通知國稅局會同點驗而遭拒絕。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其保管箱內之物品,經繼承人通知國稅局會同點驗、登記後,方可由繼承人領回。
保管箱內之物品,除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外,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其價值之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為黃金、珠寶等,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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