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毀滅須廢棄者,要特別注意報廢的規定,才能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核實列報損失。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須毀滅或廢棄,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列報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營利事業如有未達耐用年數的資產廢棄,須向國稅局提出報備申請者,可採書面方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更別忘了要將該筆廢料售價收入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以免因漏報被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