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7-【個人綜合所得稅】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所得免稅

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予其所服務之公司,其所得是否應課徵所得稅?

依財政部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