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1-【綜所稅-公益彩券所得】公益彩券個人經銷商申報綜合所得稅,別忘了申報批售折扣(佣金)收入

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費用率(102年度為6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即收入×40%),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益彩券承銷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特別呼籲,公益彩券承銷人為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將批售折扣(佣金)收入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又若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時,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