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列.....
邇來發現許多民眾有所得合計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惟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後,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
綜合所得稅申報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心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檢附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
個人於108年透過教育部開設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運動員款項,符合規定者可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列舉扣除額項目。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
綜合所得稅係採由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並繳納稅款之制度,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均須於規定之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結.....
納稅義務人至醫院做健康檢查所支付之健檢費用,必須與「醫療行為」具直接關連性,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