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業者詢問,其開立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賃汽車租金發票,可否供承租人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須視不同情況而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 令
核釋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進一步表示,部分汽車租賃業者因不諳規定,為使承租人承租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致承租人誤將租金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徒生爭執。

國稅局呼籲租賃雙方注意,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均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表面契約之形式作判斷,如有申報扣抵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另請汽車租賃業者正確瞭解租賃車的稅法相關規定,並提供正確資訊予承租人,避免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