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若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0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5年2月1日)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除符合各式憑單免填發情形外,並應於2月10日前(105年2月10日適逢農曆春節,填發日延長至105年2月15日)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提醒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並記得於105年2月1日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