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為使民眾正確.....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公告,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之類型。符合下述公告規定類型者,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
自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已逾3年,迄今仍發現有民眾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遭處罰鍰情形。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或交換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應於.....
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一、 申報期限:交易房地應於.....
財政部今(31)日核釋,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其配偶贈與時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當個人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