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期間自107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因9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0月1日),營利事業逾繳納期間未繳納稅款者,將自本年10月2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7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繳納稅款者,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另加計1個月利息),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金融機構繳納。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時,可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每筆稅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

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收到國稅局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計滯納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