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申報期限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暫繳計算說明
【一般暫繳】
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間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試算暫繳】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免辦理暫繳申報說明
營利事業符合以下條件者,本年度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